关于员工薪资结算方式的相关
法规,国家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有明确阐述。
具体而言,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不能使用任何实物或者
有价证券来代替货币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
若员工因故无法亲自领取工资,可以授权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委托银行代为发放工资。
在支付工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以
书面形式详细记载支付给
员工工资的金额、日期、领取人的姓名以及签名等信息,并且需要妥善保管这些资料至少两年,以便日后查询。
最后,用人单位还需向员工提供一份详尽的个人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
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