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中,若
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退还依照地方习俗所支付的
彩礼,倘若经调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人
民法院应依法给予支持:
(1)双方尚未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然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过的;
(3)婚前支付彩礼行为,给支付方带来经济上的困境。
关于第(2)、(3)两项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应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这里所谓的"生活困难",是指因支付彩礼后,个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系该地区最低生存标准的状况,并非是指与支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遭受损失,相对原有的生活条件变得更为困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