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批准逮捕后,可能存在以下三类结果:
首先、倘若在批准逮捕之后的24小时之内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并发现其无须被
逮捕,则将会立即对其实施释放;
其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项
羁押是否必要之时,认为其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有权变更
强制执行措施,如给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权利;
最后是若
批捕决定并不满足上述两种情况,那么该名犯罪嫌疑人事宜将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依法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待司法程序对其定罪
量刑结束之后再行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针对一些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达到侦查结案要求的案件,应当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的申请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责任人批准同意后,于
期限届满七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发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