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支付
工资并不视为诈骗行为,关于
拖欠工资事宜,
劳动者有权向所在地
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亦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拖欠工资”原意为无充足理由或非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状况下,企业未能按时且全额支付员工薪资之行为。
通常情况下,
拖欠劳工工资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可寻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法院解决此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