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以确认
当事人在
诉讼程序中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
证据,例如:
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2、能够充分证实
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实质性证据,例如:
详细明确的
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的借据以及其他相关合同文本等。
3、针对具体
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计算依据,例如:
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要求支付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数额的详细计算清单。
4、已经实际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例如:
由
债权人出具的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付款凭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