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发出任何整改通知的前提下直接进行拆除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您对此感到不满,完全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并对执法机构展开控诉。
其次,针对
违章建筑问题,执法部门需要提前至少半个月时间向涉事方出具整改或拆违通知,以便
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倘若当事人未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确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但在此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而任何未经正式通知即直接实施的拆违行为都是非法和不合理的,您完全可以保留相关
证据(如拆违过程中的录像资料、被损毁物品的数量、程度等),并据此向有关部门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
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