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工伤而获得的
赔偿款以及因合同结束所应得到的
经济补偿金,二者是完全可行并且应该同时取得的。
具体而言,
工伤事故导致雇员遭受了职业上的伤害,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雇主共同承担责任,向受害者提供物质上的补偿,以弥补其身体和劳动能力上的损失。
另外,当雇主基于无过错的原因,决定解散或者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合约时,作为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根据特定标准,采用货币形式向员工进行补偿,这就是所谓的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机动车赔偿金以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看似性质不同且相互独立,但依据法律法规,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冲突阻碍,雇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中也包含了两项内容的同时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