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缓期徒刑审判已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则罪犯人允许外出从事工作;
相反的,若尚未获得批准,那么他便不得擅
自离境前往异地工作。
原因在于,缓期徒刑者需要向所居住地的市、县或迁居地的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由该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上述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管机构对于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待其批准后方可进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还明确指出,对于被宣告缓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缓期考验期间内,应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措施。
只要没有出现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期考验期满后,原判的
刑罚将不再执行,并将此结果公之于众。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