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面,我们需要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
而在(二)和(三)两个方面,则分别涉及到由于
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
赔偿。
对于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我们会确保其金额不低于自公布
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与被征用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我们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至于具体的补偿价格,我们仍需以实际政策为准,并可根据房屋的面积进行精确计算。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