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利用尚未开垦的土地,开荒人并未获得相应的法定
使用权,也无法获取
永久性的
土地使用权。
开荒者理应与
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例如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签署相关合同,明确划分双方土地使用权益。
若涉及到开荒地的使用权存在
纠纷,则应经过相应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以确定合理的
处理方式。
倘若需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开荒者可选择向当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
自收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荒者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