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进行
工伤认定申请,其时效性是可以相应延长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过程中必须经过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和同意,方能延长申请时限。
同时,如果责任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申请,也必须提前告知并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确认,方可
缓期申请。
若是责任单位未能及时提出申请,那么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自行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