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案件发生后,若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并认定
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则将依法对其采取
逮捕措施。
众所周知,有一种说法被广泛传播,即所谓的“黄金37天”。
然而许多人或许产生误解,误以为只要待满37天,便可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员的拘捕。
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观念仅适用于部分情况——即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
对于这些人员,警方有权实施为期37日之长期
拘留。
而对于普通犯嫌者,从法律角度上看,其
拘留期限通常为10至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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