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明确禁止因患某些疾病而不得缔结的婚姻关系之举。
然而,如若
当事人患有
重大疾病且未在婚前如实披露给对方知晓,则该婚姻关系将被视为
可撤销婚姻。
因此,若有一方在
结婚登记之前已如实告知另一方自身所患重大疾病情况,那么在此基础上缔结的婚姻便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反之,若未能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此段婚姻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