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接受仲裁裁决的请求申请的法律时限通常设定为十五日以内。
如果裁决被执行方欲向人
民法院请求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他们必须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到他们的手中后的十五天内提交书面申请。
鉴于仲裁裁决具有一裁定终局的特点,如若对此结果有异议,应迅速地向法院提起相应的
诉讼程序。
《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