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践中,涉及到的
征收拆迁房屋行为必须遵循先补偿后
拆迁的原则。
因此,如果出现先拆迁后补偿的情况,这显然属于
违规操作。
即使在补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的情况下,被
拆迁人仍有权向相关
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
2、根据当前
法规,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该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内容。
一旦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若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依据法律程序提
起诉讼。
3、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
同时,也严禁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