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欲提出
离婚,但男方坚决反对,那么女方可以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诉讼离婚:
首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女方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信息、婚姻证书以及离婚诉状及其副本。
其次,前往男方居住地所在的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并提起
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男女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
2.实施了
家庭暴力或对配偶、子女进行虐待、遗弃;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由于感情不合而
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然而,如果法院判定男女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则可能不会批准离婚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女方可以选择在与男方分居一年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