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有权以被告人为代表,自行为自身提供辩护服务。
辩护权作为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被告人以及其聘请的
辩护人为抵制控方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立场的法律抗辩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声明。
这一权益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有着独特的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除了被告人本人可以行使辩护权之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委托一到两名辩护人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以下人员具备成为辩护人的资格:
(1)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士;
(2)由社会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
(3)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及朋友等。
然而,正在接受
刑事处罚或因其他原因被剥夺或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则不具备担任辩护人的资格。
此外,
被开除公职或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同样无法担任辩护人,除非他们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朋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