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处理阶段,对于夫妻所持有的
住房公积金,他们有权通过友好的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来商定其合理分配方案;
然而若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形,遵循公平公正及保护子女权益、尊重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裁决出最终的分割方案。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他们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该取得的
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都应被认定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