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婚人士与第三者共
同居住的情况,
证据收集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可依托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
夫妻共同财产来展开证明;
其次,可向过错方行为所涉及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以及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取证;
若过错方存在租房行为,还应当向出租人进行咨询,以确认有无共同租住的事实;
此外,通过检查配偶使用过的电子邮箱、短信、微信、信函等信息亦可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
起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
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