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应负起责任,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性质、地理位置、使用功能以及建筑总面积等关键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记录。
对于此过程,被征收人有责任全力支持和协助。
此外,相关调查结果还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所有被征收人公开展示。
评估报告虽然会稍后于征收补偿方案面世,但根据我国
法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需草拟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然后提交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在
拆迁安置方面,通常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双方需要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重要事项达成共识,并将其明确写入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该决定便具有了
强制执行力,成为一项具体的
行政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安置方式既可以是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让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从而实现临时过渡,缓解安置用房的压力。
若安置用房无法一次性解决,则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如此一来,拆迁安置便可划分为两种形式,即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