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条件下,法庭可以依法对
离婚诉讼实行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所得
证据及庭审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做出最终的判决。
在法院作出
离婚缺席判决之后,
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办理
离婚手续。
然而,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上诉程序予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如夫妻中有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请求,该请求可由适当的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应准许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感情破裂的表现,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
同居住;
(2)存在
家庭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在此基础上提出离婚诉讼,应当准许离婚。
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若双方又分居长达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应当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