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非民事合同,而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协议。
当这类协议内容引发争议之际,我们应该凭借
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
其次,
行政机关为了达成
公共利益或者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会在其法定职责范围之内,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协商并签订具有
行政法上
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这些协议均属于
行政诉讼法的范畴。
其中,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更是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之一。
再者,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只需户主签署相关文件即可。
若对协议内容存在异议,可随时寻求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和妥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关系的建立主要涉及到房屋拆迁双方
当事人的参与,若仅有单方面当事人,那么协议关系将无法成立。
同时,协议必须是基于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而达成的。
这里所提到的“合法行为”,是指严格遵循房屋拆迁
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