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
安置房的
过户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为该拆迁安置房完成
房产证的办理工作,之后才能进入过户环节。
而在此之前,需满足房产居住履行五年以上的条件方可。
一旦房产证成功办理完毕,就可以按照常规的流程进行过户操作了。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签署一份
房地产买卖合同(此合同可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核心购买获得),在这份合同中,务必详细注明双方的约定事项,例如如何支付款项,以及分几期支付等细节问题,同时双方
当事人均须亲自出席。
其次,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开发商的
法人委托书;
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者房产证注销证明;
被安置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
拆迁安置协议;
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测量分户平面图;
若被拆迁人不幸离世,则需提供
死亡证明以及
代理人证明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最后,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而言,其办理手续与普通
商品房并无本质区别,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拆迁安置房通常难以取得土地证,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划拨性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不得进行买卖,但是,如果愿意向国家缴纳一定的
土地出让金,也是可以进行出售的,不过这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