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海上
保险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之
诉讼有效期为两年。
具体来说,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为申请保险赔款而向保险公司
主张权利的期限为自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起的两年之内。
在此期间的后半年时间里,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无法预料且无法避免之情况使
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时效会暂时停止。
然而,当这种阻碍时效的因素得以解除之时,时效会再次恢复,并将持续计算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
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
起诉讼、提交
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