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不必然遵循双方面同意的原则。
若采用
协议离婚的手段,理应得到双方一致的认可;
而若是利用
诉讼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便无需双方的共识。
具体而言,如果双方能够在以下几个关键议题上取得一致看法,包括离婚事宜、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等事项,则可由双方亲自携带相应的文件资料,如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及《
离婚协议书》前往,其中任意一方的常住户籍所在区域的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
然而假使双方无法在此类关键议题上达成共识,那么,诉求离婚的一方有资格向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当两者不一致时,将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经由法院审理后,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