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由负责
房屋征收与
拆迁工作的相关机构与被征用权利所有人就
拆迁赔偿事宜展开深入的沟通交流,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之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征收
拆迁补偿协议书。
在此基础上,协议签署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其规定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付款方面的,征收部门有责任在约定时间内妥善完成
拆迁补偿款项的正常支付。
如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有权据此采取法律
诉讼手段并寻求法律保护。
一旦出现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根据该方案自行做出补偿决定,并将此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在这一过程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1)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关于具体实施办法,可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