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
劳动者存在以下场景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首先是用人单位未按
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良好的劳动环境;
其次则是即便按时发放
工资,但工资总额不足以满足员工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
然后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足额替职工缴交
社会保险费用;
接着是如果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再者是指用人单位罔顾事实真相,用欺骗性、恐吓性的手段或是利用他人的弱点,故意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状态下
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
合同条款;
紧接着,则是用人单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之后,方能正式执行;
最后是劳动者因疾病,或者是因
工伤导致身体适应能力出现问题,在规定的
病假结束后,已经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内容,亦或是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任何工作;
此外还有两个常见原因,即劳动者无法承受目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通过员工培训或岗位调动来解决,仍然无法胜任现有职务;
以及在劳动
合同签订之时,由于突发的客观环境因素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达到共同认可的程度,从而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实施下去。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