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注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凭证以及
欠款凭据,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日期的认定上是十分明确的。
这主要因为,如果
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日进行偿付,便等同于侵犯了
债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规定了还款期限的
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应当定位在约定还款
期限届满的翌日这一节点,这一观点无疑是无可争议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之下,借款凭证与欠款凭据之间并无本质性的差异,它们的诉讼时效都将自其标注的还款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且时效期长为三年。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