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将责任归咎于第三者,因为离婚带来的
赔偿金只能由可
归责性较高的配偶进行索取。
当婚姻关系因某一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破裂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要求:
1.
重婚行为;
2.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
同居住生活;
3.对另一半实施
家庭暴力;
4.对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家暴”能成为受害一方索赔的法定条件。在
婚姻存续期间,另外一方有重婚行为,婚后与异性同居行为,在家庭中对另外一半使用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的,并且受害方没有过错的,可以要求索赔。对于具体金额,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水平确定具体数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