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农村地区,
宅基地本身并不能进行所有权的转移或转让,通常情况下它被归类为集体或者政府所有。
然而,与之相关的宅基地建筑物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买卖或者租赁,但这仅限于宅基地上层建筑部分。
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要求,
当事人如若依法出售或者租赁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其相应的
宅基地使用权便会自动终止,并且在此之后将无法再次申请新的宅基地。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每户家庭只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必须符合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制定的相关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