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高空坠物导致人员受伤并非整个楼宇应负全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仅为高空坠物,尚未引发任何不良影响或后果,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若因高空坠物产生
侵权行为,所有者、管理者或是使用者如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则需对
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
赔偿完毕,若仍有其他
责任方,则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此外,对于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所致他人伤害,若难以确定具体
侵权人,除非能证明自身非侵权人,否则由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
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