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已经进行
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不会影响到
民事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案件与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且经人民法院同意撤销了生效的判决、裁定,那么此时民事
执行程序将会被暂时停止。
根据《关于在审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当人民法院已经对某起经济纠纷案件
立案审理后,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其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以
书面形式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相关人民法院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审查。
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之后,如果确认确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则应将
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同时还需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退还其所缴纳的
案件受理费用。
反之,如果经过审查认定该案件仅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并将最终的审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