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关于探望子女的相关权利及实施细则,应当依照双方签署的协议或法院裁定的判罚来进行,不得擅自不带询问意见就带着孩子离开。
对于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方法,首先应该尊重父母双方都能从子女成长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所做出的共同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在全面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居住地、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以及个人品德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分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两种类型。
探望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前往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家庭中或者事先约定好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以在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接出并按时送还。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经过教育后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可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手段以维护法律权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