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若被
刑事拘留的期限已满37日且尚未得到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并不会再有额外的延长。
通常而言,一般
刑事拘留所能达到的最长期限为30日,而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所需的7个工作日,总计为37日。
然而,如果在被刑事拘留37日后,检察机关仍未作出
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亦未释放
当事人,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
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或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此计算方式并不包含押送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以及部分鉴定工作所需的时间。
换言之,最晚应在第37日将当事人予以释放,且
拘留期限自次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这段时间内未能及时释放当事人,则可能面临逮捕或
变更强制措施(例如
取保候审)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