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
拆迁房屋的具体
赔偿金额,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在
拆迁开始前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与沟通来确定具体的
赔偿事宜。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办法,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上没有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再加上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具体来说:
1.若拆迁人已经提供了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的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其自行使用。
在
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能够在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有未补偿到位的情况,被拆迁者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而被征收人亦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双方会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详细地规定在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此决定便会成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