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持有
欠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的情况下,若其受到
胁迫签署了欠条,那么此种欠条应属
可撤销之列。
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当出现欠条存在而实际借款未发生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积极搜集相关
证据,用以证明该欠条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从而证实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借款关系;
其次,根据我国
民法典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了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的效力自始无效,且为当然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