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诉
离婚案件中,若任一方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只要所提交的相应
证据能够清晰地展现出夫妻感情已经严重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的事实,那么法院便应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批准
离婚申请。
倘若得以证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实质性破裂的证据:
重姻或者与他(她)人持续稳定的
非法同居行为;
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配偶,以及遗弃
家庭成员;
另外,如出现诸如爱上他人或者与他人之间出现不正当关系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确实到达破裂程度的特殊情况,同样也可作为支持离婚诉讼请求的关键性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