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
借款人未能按照既定合同约定正确使用所借资金,
贷款人将享有权利执行回收部分或全额贷款,同时针对其
违规行为,将按国家银行制定之相关利率标准额外收取
处罚性利息。
若情节持续严重,银行可酌情决定在特定时间内暂停新
申请贷款业务。
(2)若借款人未能按照
借款期限归还相应款项,贷款人将有权追索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参照国家银行规定的同等标准额外收取罚息以惩戒违规行为。
(3)倘若借款人因滥用借款资金而造成损失浪费,或者利用
借款合同进行非法活动,贷款人将有权收回所有贷款本息。
对于涉及此类行为的
直接责任人,金融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将追究其
行政责任以及经济
赔偿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