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性,在经历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之后,对于她们的责任田、口粮田以及
宅基地等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发包方应避免收回这些女性曾经所耕耘的
土地承包权。
关于现在面临的
拆迁分房问题,存在两种可行方案:
首先是依据户口进行评估,在此情况下,被拆迁者既可选择领取
货币补偿,亦可选择获得相应
房屋产权;
其次则是根据现有住房面积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
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