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被
劳动部门认定为
工伤事故,
劳动者仍然有机会进行残疾程度评估。
然而,这并非通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施,而是通过
委派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
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鉴定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
该委托书需详细记载委托人的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鉴定的目的、与鉴定相关的基本案件情况、鉴定所需材料的提供和归还、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鉴定时间限制、
鉴定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双方在鉴定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等其他需要明确记载的事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