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
拆迁安置流程需耗时三个月方可完成,期间需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这些补偿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旨在对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
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具体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其金额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制定与调整。
在整个拆迁安置流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必须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其次,需要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再次,需要获取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接下来,需要拟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然后,需要设立专门的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随后,需要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紧接着,需要发布拆迁公告;
之后,需要实施
拆迁冻结措施;
最后,需要与被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发放、接收补偿款项,并最终完成房屋的拆除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