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法律规定,营利性的
企业法人的投资方成员不得恣意利用其公司的独立地位以及投资者的
有限责任,进而对公司的
债权人权益产生损害;
倘若这些投资方成员滥用了该项权利并逃避
债务,从而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害,他们将需承担起对该公司的债务所连带的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代理人和交易的相对一方若存在刻意勾结的行为,旨在损害作为委托代表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两者需承担起共同的
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多于两名的人员合力进行有可能危及到他人人身安全或财物的行为时,其中只要有任何一名或者多名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并且可以明确地确定出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那么这个
责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那么所有参与此行为的人员都必须承担起连带的责任。
最后,当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最终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而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么所有的
行为人都需要承担起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