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土地补偿的相关议题上,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仅仅只有土地补偿款是会发放至村集体,而其他两项补偿款项则会分配至特定的个人手中。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地解读这几项补偿款都包含了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
法规条例,我们所频繁提及的
征地补偿款实际上包含了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
其中,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将会直接支付给面临征地的农民个人,仅有土地补偿款在经过村集体的调配后才能进行最终的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往往是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