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员工出于自主意愿选择与用人单位解约,则无需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在此前提下,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便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其一是未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
社保费用;
其次是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薪金;
再者是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从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
最后便是除此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