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毫无疑问地属于农民集体。
其次,在农村地区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其属于国家所有外,其余均应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同样地,
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亦属农民集体所有之范畴。
第三,对于
国有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说,它们可依法被确定为单位或个人的使用范围。
而这些使用土地的单位及个人,则负有保护、管理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定义务。
最后,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登记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的
不动产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操作。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
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