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述疑问,我们持有的观点如下所示:
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后,如有任意一方负责
抚养孩子,那么,另一方就应当承担起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一部分乃至全部。
至于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则需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因此,父母对孩子的
抚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使在
离婚之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
抚养责任,并向孩子支付
抚养费。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需由双方共同商定,亦或是由法院根据相关
法规予以判定。
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力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来抵扣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如果父母具备工作能力,原则上应该为孩子提供抚养费,不得以暂时没有收入为借口而逃避这一义务,至少要确保孩子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当然,如果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父母也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甚至可以选择
不支付抚养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