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继承人可合法地
继承亲生父母以及继父母双方的
财产权益,并不存在任何限制或阻碍。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遗产承继依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
(一)首先考虑的是
直系血缘亲属中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
(二)其次涉及的是
旁系血缘亲属中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作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
在此基础上,本编所指的“子女”,不仅包含了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还涵盖了
非婚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及具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多种情况。
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歧视行为。
而对于继父或继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则应遵循本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