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拆除非法定建筑物的权力。
所谓“
违法建筑”即指未依法获得相关许可证书(例如规划许可证和
土地使用证等)便动工建设的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要求拆除这些非法建造的建筑物,如若
当事人未能自行拆除,则可能面临强制拆除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当
行政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这属于
行政强制执行范畴,需要由行政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示。
关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行政机关需展开全面深入的
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经过严谨的审查与判断后,确认该建筑确属违法建筑;
接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通知书;
若当事人仍未主动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