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
批准逮捕之后,倘若该案已进入审判环节,依据法律规定需在两个月之内进行公开判罪宣告,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若涉及到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具有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需得到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期三个月;
如有特殊情形需再度延长的话,必须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
公诉案件之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并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需再次延长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人民法院变更
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