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下的
借款人引起的
借贷纠纷案,
债权人有权利选择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追索欠款:
首先,债权人在
债务具有法律保护效力的
诉讼时效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借款人原本所居住地址或是财产所属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以
追讨欠款。
在
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
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凭证,如借据等,这样法院便会予以
立案并展开审理工作。
鉴于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在立案之后通常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通知借款人出庭应诉。
若
公告期满后,借款人仍未到庭应诉,那么法院将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并作出
缺席判决。
在此情况下,即使借款人仍然下落不明,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便有权采取拍卖借款人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措施,以此为债权人
清偿债务。
其次,借款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随后由其财产的
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借款。
最后,如果涉及到
担保人或保
证人,他们也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代为偿还欠款。
《
民法典》第四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